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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公司对所生产正品显示器实行整机按出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包换,12个月免费保修售后服务承诺,具体如下:



保 修
   1、按出货之日起,显示器实行12个月保修,由于产品自身质量原因出现故障,本公司将提供免费(材料费、维修费)维修服务。在出现以下情况时,我司将适当收取材料费和维修费。

   以下情况属有偿维修服务:
   A. 超出保修时限;
   B. 用户自行涂改保修卡、购买凭证或显示器条形码,蓄意蒙骗;
   C. 由于使用环境不符合《产品说明书》中规定条件造成产品损坏;
   D. 用户自行拆卸,改装或经非厂派维修人员维修后的损坏;
   E. 自然灾害(如雷击、水灾等)造成的故障;
   F. 其它非产品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坏;
   G. 除修复原故障外提出其它特殊的要求;

  2、有偿维修服务费用结算方案:

   维修所耗材料费依本公司采购的实际价格支付。

3、以下情况属有偿换机服务:

   A.出货整机超过四个月保换时限(或超出售后服务协议保换期范围);
   B. 显示器在保换期内包存在第二条第1点中B-F项的任意一项,或面框、后壳、CRT等划伤;
   C. 显示器附件不齐全(如少底座、电源线、说明书、包装等);
   D. 显示器有人为损坏,如划痕、摔裂、烫坏等;
   E. 显示器条码号与包装箱条码号不符合;
   F. 显示器本身不存在电性能问题;
(注:金华显示器原则按同型号显示器之间更换,拒绝接受超过4个月的显示器更换。)

4、有偿换机费用结算结案:

   所耗材料费依本公司采购的实际价格支付。如摔坏、运输过程造成的损坏等。
   特别提醒:
   A. 虽在保换期内,但面框,后壳,屏等出现人为划伤和碰伤等不良现象则不予更换,如客户需要更换,则需支付相关费用。对于超过保换期,而在保修期范围内,只能提供维修服务,采用简易的包装箱还给客户。
   B. 按出货之日起,超出一个月出现屏破的机器,工厂概不承担费用,若需工厂修复则需支付相关费用。

包换条例

   1、当产品因自身质量问题在按出货之日起不得超过四个月。本公司据客户的要求,对故障机实行换新机方式处理。换机只能在同一型号的机型中进行,且所退换的显示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,否则我司只作维修,不予更换。

   (1)显示器外包装无人为损坏痕迹,保丽龙完好。
   (2)显示器条码与外包装纸箱条码一致。(针对外观损伤的显示器)
   (3)配件齐全。(包括电源线、信号线、底座)

特别提醒:面框、后壳、屏划伤等,不能包换。

   2、代理商在销售过程中,一开箱就发现破损的不合格机可以退换,但必须严格按(1)-(3)条原则执行。

   3、超出四个月的换机

   产品超出四个月包换期但在保修期内,因自身质量问题出现故障,而我司无法就地就近为销售商及用户修复的,本公司据客户要求,对故障机可以实行换机方式处理,但只能换新旧程度相当、型号相同的显示器,且所退换的显示器必须包装妥当、随机附件齐全、非其它非自身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、外观无明显损伤,否则代理商承担相应的材料费用,或我司只作维修,不予更换。

服务实施

   1、当显示器发生故障时,销售商用户可直接将故障显示器给予我司当地维修人员进行处理,正常情况下,维修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修复工作,返厂产品自收货之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必须处理完毕,否则更换同档次的新机。
   2、显示器维修所需工具较多,技术复杂,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最终用户提供上门服务。
   3、本公司在全国各地所有网点维修人员,对代理商仅提供产品维修服务,因此当代理商的用户提出维修服务以外的共它要求时(如要求退、换显示器等),由代理商自行处理,但退回工厂的显示器必须经我公司驻外维修工签字确认后方可返厂。
   4、若代理商向用户承诺的服务标准超出本公司承诺的标准时,超出部分由代理商负责向用户提供。

有关费用 

   1、维修收费
   超过保修期的产品,如当地有维修人员,则当地维修工可以提供免人工费服务,但被服务单位需负责材料费。
   2、退换故障机的运费
   代理商发向工厂的,由工厂承担,自本公司发向代理商处的,由代理商承担。(不包括没通过验收的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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